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菌落总数计数规则系列——第一篇:食品国标

发布时间:2024-03-11    浏览次数:197

众所周知,不同行业有其各自的标准要求和检验技术规范,对于微生物检测而言,同是菌落总数的检测,处于不同的行业标准中,菌落总数的计算方法可能不尽相同。接下来,让我们一起来盘点一下不同行业中微生物菌落总数平板计数方法吧!

纵观以上数据特点,已基本涵盖在微生物检验工作中菌落总数平板计数法最终结果可能出现的各种数据类型(围绕适宜计数范围30~300分布的情况)。现就GB4789.2-2022标准中的计数方法和计数规则进行比较、分析。

我们先来看几组数据,感兴趣的小伙伴可以试着做一下奥

按照食品GB4789.2中的计数规则,以上数据给出的结果分别是:

第①组:结果报<1乘以最低稀释倍数,则为<10cfu,如果液体原液未生长,则报<1cfu

第②组:应按稀释度最低的平均菌落数乘以稀释倍数计算,即14.5×10=145(cfu),修约后报为150cfu或1.5×102cfu。不少小伙伴问,倘若这里为液体原液的菌数14、15则结果怎么报?——取平均数14.5,按照7.2.2采用两位有效数字(以下各组均要求两位有效数字,后面不在赘述),则为15cfu。

如果是4、5呢?两位有效数字为4.5,如何报告结果?小编认为,为了直观理解每1mL中有多少个菌,4个半菌则不妥,不妨进行四舍五入,报5cfu即可,这也是遵循7.2.1中“菌落总数小于100cfu时,按四舍五入原则修约,以整数报告”的规则。

第③组:所有稀释度的平板菌落数均大于300cfu,对稀释度最高的平板进行计数,结果按平均菌落数乘以最高稀释倍数计算。(442+420)×103=431000,科学计数法修约为4.3×105cfu。这里需要关注的一个问题是需要兼顾到产品要求的微生物限度问题。如果实验做到1:1000的稀释级,结果仍为多不可计,而微生物要求的限度极高,譬如某些人为添加有益菌产品(要求不低于106甚至更多,那么这里仅凭1:1000稀释级上多不可计显然不能说明产品是否符合规定要求,需要我们继续加大稀释倍数,直至可以在平板上进行计数,以达到能评定产品是否符合标准规定数量的要求。

第④组:只有一组数据落在适宜计数范围之内,这个毋庸置疑,菌落平均数为,修约报为1.3×104cfu

第⑤组:两个连续稀释度的平板菌落数在适宜计数范围内,标准中也已经明确给出了的计算公式,这里套用一下:,修约后并采用科学计数法报2.5×104cfu

第⑥组:所有稀释度平板菌落数皆不在30-300cfu之间,以最接近30cfu或300cfu的平均菌落数乘以稀释倍数计算。按照标准中给出的示例,312、306与300的接近程度,14、19与30的接近程度,无论是做差还是直观感觉上前者更为接近。那么如何科学地比较其接近程度呢,在接下来的第7组我们继续剖析。此组菌落总数计算为cfu,报出为3.1×103cfu

第⑦组:此组数据是在第⑥组的基础上小编进行了调整,那么结果那组是接近300或30的稀释级呢?

显然我们很难直观看出哪组数据更接近,若做差,则312-300=12(Δ1),306-300=6(Δ2);30-27=3(Δ3),30-25=5(Δ4),比较差值,则显然后者差值更小(Δ3Δ4均值小于Δ1Δ2均值)。那么就能说明其与30更为接近吗?因为二者为不同的稀释级,其参考的比较对象基数30、300本身也存在10倍关系,直接比较差值Δ之间大小,不科学。为了规避这种不同参考基数组别之间的比较,小编认为可引入相对误差δ算法,如  ,

相对误差越小(δ1与δ2的均值小于δ3与δ4的均值),则与300或30越接近。因此此组菌落总数计算为cfu,报出为3.1×103cfu

第⑧组:两个连续稀释度的平板,其中一组完全落在适宜计数范围内,而另一组部分落在适宜计数范围内,应按照7.1.2公式计算。标准原文解释如下:

这里小编认为分子取的是含适宜范围菌落数的平板菌落数之和,那么分母n1、n2应解释为“n1:含适宜范围菌落数的第一稀释度平板个数;n2:含适宜范围菌落数的第二稀释度平板个数。”较为妥当。计算:修约为2.9×103cfu。

第⑨组:有了前面的运算,第9组也迎刃而解,小伙伴们的结果是多少呢,且看小编的运算,如下:,修约为3.0×103cfu。

第⑩组:只有一个稀释级的部分数据在适宜计数范围内,这类结果该如何计算呢?各位小伙伴,请在留言区留下您的结果和理由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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