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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用型商业派生菌还能用吗?9202第13条给出答案:可用,但须验证

发布时间:2026-09-04    浏览次数:57

9月2日,国家药典委发布 9202 标准草案公示。本次修订有两点值得微生物 QC 同行关注:一是通则更名扩围,从《非无菌产品微生物限度检查指导原则》改为《药品微生物检查法应用指导原则》,指导范围由 1105/1106/1107 扩展到 1108(中药饮片)、1109(洋葱伯克霍尔德菌群)、1101(无菌检查)、1121(抑菌效力);二是新增第 13、14、15 条,分别针对三件事:第 13 条管菌株,对象正是近几年在药企实验室日益普及的定量工作菌株(“行”还是“不行”);第 14 条管滤膜(薄膜过滤法微孔滤膜的材质选择与质量控制);第 15 条管抑菌效力判定标准

新增条款规范对象核心内容
第 13 条即用型商业派生菌使用前须进行充分的实验研究,证明其生物特性与活力与新鲜培养物一致(本文主题)
第 14 条薄膜过滤法微孔滤膜按供试品及溶剂特性选择材质(纤维素酯、尼龙、PVDF、PES、PTFE 等),孔径应不大于 0.45 μm;实验室应设立滤膜接收标准(外观、孔径、流速、起泡点、微生物回收等),必要时验证孔径
第 15 条抑菌效力判定标准通则 1121 未规定的制剂类型(腔道用洗剂、阴道尿道给药制剂等)参照表 2-2 执行;烧伤(Ⅰ 度或浅 Ⅱ 度除外)、严重创伤皮肤给药制剂参照表 2-1 执行;厌氧菌制剂应评估是否考察厌氧菌抑菌效力

不少同行看到条款中"新鲜培养物"四个字,第一反应是:这些即用型产品是否从此不让用了?对照原文会发现恰恰相反。条款的实际立场是:可以使用,但须先以实验数据证明其生物特性与活力与新鲜培养物一致。

本期结论:第 13 条未禁用即用型商业派生菌,而是为其使用设定了前置条件:以实验证明"生物特性与活力"与新鲜培养物一致同时应当看到,药典 9203 早已认可商业派生菌株,本条真正解决的,是 1105"菌液制备使用新鲜培养物"的表述与即用型产品之间的矛盾,使问题从"能否使用"转为"如何合规使用"。

一、条款原文

先看原文(以药典委正式发布文本为准):

"除要求使用细菌芽孢和真菌孢子进行的药品微生物试验外,一般应使用菌株的新鲜培养物开展药品微生物检验及方法适用性试验;若使用即用型商业派生菌,应进行充分的实验研究,以证明其在试验过程中生物特性与活力与菌株的新鲜培养物一致。"

构成条款说了什么怎么读
例外要求使用细菌芽孢和真菌孢子进行的试验,不在"新鲜培养物"的要求之列。注意:"除外"修饰的是试验类型,不是"细菌"。比如黑曲霉以孢子悬液形式使用、某些试验规定用芽孢,这类试验本来就不按"新鲜培养物"走。
一般原则其余的药品微生物检验及方法适用性试验,一般应使用菌株的新鲜培养物。新鲜培养物(按药典各通则培养条件制备的对数生长期培养物)仍是默认基准。
新要求若使用即用型商业派生菌,应进行充分的实验研究,证明其在试验过程中的生物特性与活力与新鲜培养物一致。一个"若"字说明这类产品没有被排除;代价是验证。"一致"落在两件事上:特性(菌株身份是否保持)和活力(能否按预期生长)。

因此,"一般应使用新鲜培养物"确立的是默认基准,并非使用禁令。新增内容的重心在后半句:即用型产品可以使用,前提是将等效性验证做到位。

二、出台背景:弥合 9203 与 通则之间的表述冲突

先澄清一个容易误传的背景:商业派生菌株并非新事物,药典也从未禁止使用

近些年市场纷纷扰扰,商业派生菌株“行”与“不行”众说纷纭,很多微生物检验从业者模棱两可,部分监管口子也讳莫如深。

9203《药品微生物实验室质量管理指导原则》早有明文:试验菌可以用"与标准菌株所有相关特性等效的、可以溯源的商业派生菌株",代数不超过 5 代。

真正的矛盾出在 1105:微生物计数法的"菌液制备"一节明确规定,"取金黄色葡萄球菌、铜绿假单胞菌、枯草芽孢杆菌、白色念珠菌的新鲜培养物……制成菌悬液"。而商业派生菌株一般开瓶复溶即用,中间根本没有"取新鲜培养物"这个动作。实验室由此处于两难:9203 认可商业派生菌可用,通则的操作步骤又默认实验室持有一管新鲜培养物;审计时双方条文各执一词,难以裁定。

第 13 条正是为收拢这一矛盾而设:不否定任何一方,只增加一项前提,选用即用型商业派生菌的实验室,须以实验数据证明其与新鲜培养物等效。

过去采购侧审计侧
A定量菌株省去传代、培养、计数、稀释等环节,涂布计数重复性好,实验室有使用意愿1105 写"新鲜培养物",即用型产品在方法适用性里用,依据含糊
B买哪家、验收看什么、凭什么叫"可靠",没有统一口径查菌种溯源、代次、活性稳定性时,拿不出可复核的判定线

小结:第 13 条将 9203 与通则 之间长期悬而未决的表述冲突明确化,并给出统一的解决路径:选用即用型产品的实验室,自行提供等效性数据。 

三、为什么"等效"必须拿数据说话:损伤菌是客观存在的 

冻干和复溶是人造的应激过程,特别冻干工艺,部分菌体会处于受损状态,在培养基上的可培养性可能下降,严重时造成漏检或高估样品的抑菌性。这不是推测,中检院及省市级药检机构已开展过成体系的比较研究,结论可分为两条线:

支持可用:4 项研究

研究(期刊·年份)做了什么关键结论
中国药事 2022
(任河山等,北京
三药/中检院)
铜绿假单胞菌冻干
菌球 vs 新鲜菌悬液,
涂布 5 种市售 TSA
冻干型可用于 TSA 适用性检查;
因含受损菌,对不同品牌培养基的
差异更敏感,更利于筛出对损伤菌
促生长能力强的培养基;且厂家经
预处理分散了菌体团块,涂布计数
的变异系数显著低于新鲜型菌液
(P=0.032),重复性更好
中国药师 2020
(刘婷婷等,青岛
市食品药品检验
研究院)
5 种定量标准菌株
 vs 新鲜菌液,8 种
药品方法适用性,
配对 t 检验
两种菌液回收结果差异无统计学
意义(P>0.05,霉菌酵母菌计数
 P=0.053,接近显著性边界),
可用于方法适用性试验;省去菌种
传代与菌液制备,作者测算节约
 1~7 天
天津药学 2018
(解慧,天津市
药品检验研究院)
自制金葡定量质控
菌株(5% 脱脂奶粉
+5% 海藻糖保护剂)
,8 种药品回收比较
-20 ℃/-80 ℃ 保存 1 年复苏率仍
稳定(4 ℃ 保存 60 天回收率仅
 15%,不可行);8 种药品回收
与常规工作菌株无明显区别,可
作阳性对照/质控比对
中国兽药杂志 
2025(易圆圆等,
重庆市兽药饲料
检测所)
商业定量枯草芽孢
杆菌测定卡那霉素
效价(管碟法,兽
药典 2020)
加标回收率 98.6%~99.5%,重复
性 RSD 0.89%;复溶后菌悬液冷藏
 8 天内效价测定结果稳定(12 天
偏离平行),可简化制备流程

提示谨慎:2 项研究指出风险

研究(期刊·年份)发现风险点
中国药品标准 2020
(王似锦、马仕洪等
,中检院)
2 种市售铜绿假单胞菌
即用型菌株在 3 种品牌
 TSA 上与新鲜菌液比较:
1 种活性显著低于新鲜
菌液,另 1 种与新鲜
菌液基本一致
同一实验室、同一批培养基条件下,
两种即用型产品已现明显差异;
"即用"不等于"免检"
药物分析杂志 2020
(李趣嫦等,广东
省药品检验所)
4 厂家定量菌株 × 5 菌
 × 6 种非无菌制剂(从
无抑菌到强抑菌)做回
收比较
金葡回收全部通过;枯草、铜绿需氧
菌计数通过率仅 67%,霉菌酵母菌
计数中白念仅 50%,部分回收比值
达不到 0.5;样品抑菌性越强,风险
越大

两类证据并不矛盾,关键在用途。"含受损菌"是即用型产品的固有属性,该特性在不同场景下产生相反的作用:用于培养基适用性检查时,损伤菌对培养基质量更敏感,可构成更严苛的评价手段(中国药事 2022 的作者即持此观点);用于含抑菌成分样品的方法适用性试验时,损伤与抑菌效应叠加,回收率可能进一步下降(药物分析杂志 2020 观察到的正是这一情形)。因此能否使用,取决于四个因素:

① 厂家冻干工艺与保护剂水平;
② 菌株本身对冻干损伤的敏感程度;
③ 样品是否含抑菌成分;
④ 具体用途是计数适用性、控制菌检查还是阳性对照。

正因为效果与风险取决于具体场景,药典既未一刀切禁用,也未一律放行,而是将判定权连同举证责任一并交给实验室:可用,须验证,以数据为准

四、把"充分的实验研究"落地:验证深度跟着用途走

"充分的实验研究"并非一句原则性表述,也不宜理解为"每批做全套验证"。落地可分三层:引入时做等效性研究,每批做常规确认,SOP 中明确判定标准。验证深度与用途和风险相匹配。

门槛① 供应商审计清单:先把源头看清楚

对每一家商业派生菌供应商建立审计清单,至少覆盖五项:

审计项审计要点
菌种溯源菌株号、来源保藏机构(CMCC/ATCC/CICC 等)、可否溯源至 0 代标准菌株
代次产品传代代数,是否满足药典对商业派生菌株(不超过 5 代)的要求
活性稳定性厂家对菌株活性(存活率/可培养性)的验证数据、稳定性研究、复核报告
运输条件冷链/温控要求、到货验收的温度记录与包装完整性确认
批次 COA每批检验报告(含标称含量范围、纯度、菌株鉴定确认),与实物批号对应

门槛② 等效性研究 + 每批常规确认:厂家的数据,自己再验一遍

条款要求的是在本实验室、本方法条件下取得的一致性证据,按两个频次开展:

  • 引入时(及供应商、工艺、剂型变更时):等效性研究。与新鲜培养物做平行比对,即同批培养基、同步操作、同人员,比较生长表现、菌落形态、回收计数与鉴定结果。这一步对应条款中的"充分的实验研究",引入时一次做实,无需每批重复。

  • 每批到货时:常规确认。生长试验(目标培养基上能否正常生长)+ 活菌计数(实测值落在标称含量范围内)+ 按风险频次安排的鉴定或生化特征确认(形态/革兰染色/生化谱,确认菌株身份)。频次写入 SOP,检查时可提供依据。

门槛③ SOP 写清"一致"的判定标准:以量化指标取代主观描述

"一致"的判定不能停留在主观印象。SOP 中应规定可量化的接受标准(具体数值以本实验室验证数据和内部质量要求确定):

接受标准项示例判定口径
纯度菌落形态单一、典型、且无杂菌
活性规定培养时间内,培养基上菌落大小、形态、颜色、边缘与新鲜培养物一致
生化反应/鉴定革兰染色、特征性生化反应或鉴定结果与菌株号预期一致
含量(如适用)实测活菌数落在标称含量范围内

提醒:三层完成后,将记录、结论、比对数据归档,并入培养基/方法适用性文件。审计时以完整的验证记录说明"供应商如何审计、每批菌如何确认、'一致'如何判定",比任何口头解释都更有说服力。

五、观点:"等效"是分用途的证据,而非笼统的结论

条款在公示期内预计将引发讨论,以下谈几点看法。

第一,"充分"应落在四个维度:特性(鉴定、形态、生化,确认菌株身份)、活力(生长、计数、回收,确认培养性能)、范围(明确放行哪些用途,如培养基适用性、方法适用性、阳性对照,不能以单一用途的验证结果放行全部用途)、持续(供应商或工艺变更时重新评估)。四个维度齐备,"充分的实验研究"方算落地。

第二,验证深度应与用途和风险相匹配冻干损伤菌用于培养基适用性检查时是更严苛的评价手段,通过即增加了信心;用于含抑菌成分样品的方法适用性试验时,则需重点关注回收比值是否接近 0.5 的下限。同一产品、同一批菌,在不同场景下的结论可能完全不同,这正是条款将举证责任置于实验室、而非向厂家发放"通行证"的原因。

第三,对质量体系完善的实验室,这一条是利好。微生物检验结果直接关系产品放行与患者安全,菌株的活性与特性必须始终处于受控状态。此前多依赖厂家说明书与实验室内部约定,缺乏统一的判定依据;第 13 条提供了可贯穿采购、审计与检验环节的统一标准。公示期至 12 月 1 日,建议在正式文本发布前着手搭建上述三层要求:一次成文的验证数据,可支撑此后每一批次的常规使用。

六、要点回顾

原则:药品微生物检验及方法适用性试验一般用新鲜培养物;要求使用芽孢和真菌孢子的试验除外。

新要求:即用型商业派生菌可用,但须充分实验研究,证明生物特性与活力与新鲜培养物一致。

背景:9203 早已认可商业派生菌株,第 13 条补的是 通则"新鲜培养物"表述留下的口子。

落地:供应商审计 + 等效性研究(引入时)与常规确认(每批)+ SOP 判定标准,验证深度跟着用途走。

核心结论:定量工作菌株未被禁用,而是有了明确的使用条件;完成等效性验证,即可依规使用。

后记:本解读基于 9202 标准草案公示稿(2026 年 9 月 2 日发布,公示期 90 天,至 12 月 1 日)的条款内容展开,确切文字与执行要求请以国家药典委正式发布文本为准。公示期内如有意见,可通过药典委官网在线反馈。文中佐证数据来自中检院及省市级药检机构在《中国药品标准》《中国药师》《药物分析杂志》《中国药事》《天津药学》《中国兽药杂志》等期刊公开发表的研究(2018—2025),结论以原文为准。